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核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陕西省核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