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