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
(二)强化国防意识,积极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要求,切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任何行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下发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中、省直驻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都要尽可能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政府安置部门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帐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