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邢政〔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部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111号)精神,现将我市接收安置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退出现役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提前退出现役士官的有关待遇,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6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6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促进安置工作的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迈出新步伐,实现新突破。
(一)严格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邢台市区的转业士官继续实行“双考”安置。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千方百计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中、省直驻邢台市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按比例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上岗就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按照《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实施处罚中遇到阻力时,可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