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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内。

  五、结算办法

  原则上采用年度限额支付的办法,各地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科学严谨对门诊特定病种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统筹基金限额标准。

  六、相关规定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参考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门诊特定病种具体管理办法和具体病种范围。

  (二)各地要加强管理,规范审批手续。发现诊断医师有违规行为的,应停止该医师接诊参保病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停止该定点医院的定点资格;参保人如造假的,要追回所支付的费用。

  (三)各地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病种范围,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附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

  一、高血压病(Ⅱ期)

  二、冠心病

  三、慢性心功能不全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九、类风湿关节炎

  十、糖尿病

  十一、恶性肿瘤

  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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