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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劳社函[2006]14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粤医改〔1999〕7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门诊特定病种概念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原则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应向治疗周期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种倾斜。

  (二)病情相对稳定,但必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否则会恶化。

  (三)要本着定性准确、慎重考虑的原则,严格界定特定病种及其并发症的门诊治疗范围。

  (四)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

  三、申请程序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机构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确定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并由诊断医院的2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同时签名,医务科加盖公章。

  (二)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参保人员如患有当地所确定的门诊特定疾病,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待遇,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复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复查制度,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定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依据。

  四、医疗待遇

  (一)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治疗所使用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治疗不相符的药品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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