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
1、2005年底前,任县、南和、巨鹿、柏乡、新河、平乡、广宗7个县安监局为事业单位,上述七个县的县政府要在6月30日前,把县安监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
2、全市所有乡镇设立安监机构,矿山乡镇和经济发达的重点乡镇安监员不少于5人。此项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组建邢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5)55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副处级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0人,于2006年4月30日前组建到位,由市安监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共同负责。
4、各县(市、区)也要组建专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在2006年6月底前组建到位,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尽快筹建邢台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上级要求于2006年9月底前组建到位,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共同负责落实。沙河市、邢台县、内邱县、临城县、隆尧县、任县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也要于2006年底前组建到位,由上述6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市安监局负责督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有关人员的安全素质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安全培训台帐。安监、建设、煤监部门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使其持证上岗率达100%。安监、质监部门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要求其持证上岗。安监部门对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全市所有3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都要树立自己的安全理念。此项工作由市、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落实,市、县安监部门负责督查,2006年9月底前完成。
(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市安监局再次复查达到条件后,才能开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暑期必须停工停产。此项工作由各县政府落实,市安监局负责督察。
2、加强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管理,凡是存有隐患的一律封停,进行整改或另行建设新的库房。否则不得进行经营。此项工作有县政府负责落实,市供销社负责督察。
3、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公安部门要配备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对市区内零售摊点,今年实行配送制,由专用车辆给各摊点送货,严禁在居民区存放烟花爆竹。此项工作由各县政府负责,市公安局负责督察。市区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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