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分管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签署,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七条 科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要件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主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本科室职务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八条 科室副职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协助科长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九条 其他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条 附则
1、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经检支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附后(部分科室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正在制定中)。
2、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