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漯工商[2007]41号)
市局机关各科室,经检支队:
现将《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是指将有关行政执法内容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局机关各个执法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并使之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规范。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应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对于应当由本局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2、对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事项,依法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