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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不按规定报送审查,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五)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许可条件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审批、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随意增加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审批、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许可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许可决定的;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已丧失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处理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许可的。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二)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的。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或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检查的;
  (三)违法扣押财物,或者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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