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工商[2007]39号)
各分局、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经检支队:
现将《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