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年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管企[2007]1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企业动态监管,掌握行业发展态势,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07年5-7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质的我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为本次资质动态核查的范围。2006年 6月30日之后取得资质的新成立企业不参加本次动态核查。
二、动态核查范围
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质的我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为本次资质动态核查的范围。2006年 6月30日之后取得资质的新成立企业不参加本次动态核查。
三、动态核查的内容
(一)工程结算收入;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上述两项指标以《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标准为准。其中,特级资质企业按原标准执行。
四、动态核查结论
根据企业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达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80%以上的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达到标准要求70%以上的企业,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达不到标准要求70%的企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核查结果作为企业升级和申请增项资质的参考依据。应参加核查而未参加核查或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所有企业核查结论在江苏建筑业网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