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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津劳局[2006]306号)


  为鼓励参保单位积极开展促进就业的培训,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改组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就业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富余人员指企业在岗职工因改制下岗及改制前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安置就业指富余人员通过转岗培训,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并正常发放工资达三个月(含)以上。
  (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裁员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向职工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二、培训的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以自行消化、转岗安置就业为目的,结合新的工作岗位所需技能,面向富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按照培训后实现上岗就业人数,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
  (二)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分为在职技能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在职职工技能培训是指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就业培训补贴办法中初级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中、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2.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参保单位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知识补充与更新,提高职工能力与职业素质而进行的针对性或普及性培训。由参保单位采取向外部培训机构派送或利用单位内部条件培训等方式进行,其培训费支出符合有关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根据参保单位实际列支的培训费用与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教育经费差额,按照不超过上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部分四分之一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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