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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19号)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低于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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