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在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同时,增加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拓宽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的规定和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将结余部分适当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市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县(市、区)政府要列入重点,在政策上、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列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本着政府出一点,劳动部门筹一点,再就业资金挤一点的原则,拓宽筹资渠道,千方百计筹集到位。要加大“五保合一”数据整合和劳动力开发资源管理软件资金投入的力度,使县(市、区)劳动保障工作与市劳动保障中心对接,建设好数据库实现市区与县(市、区)协调一致共同发展,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达到为职工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目的。
四、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
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的龙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和带动社会就业服务组织发展,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促进就业提供服务。发展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推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或劳务派遣组织转型。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建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适应不同群体特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组织、职业咨询服务组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组织、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清理整顿工作,指导督促职业中介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倡导诚信服务,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文明职业中介活动。
五、提高劳动力市场服务质量
按照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运作规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目标责任制,保证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就业需求。将“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和送“春风”活动制度化,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困难群体人员就业。要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制度,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继续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发挥其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良好形象。
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列为200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认真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部门具体抓,要明确目标和时间,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