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城建等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水、燃气、冬季采暖援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二)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提高救助效果,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