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标准设计费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资格。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服务的注册规划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规划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测绘单位为未取得规划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测绘活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测绘成果,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在整改期间停止其在本市承担测绘活动。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测绘服务的注册测绘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在其申请建筑、规划、测绘、勘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取消评审资格。
六、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一)市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在两年内停止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对个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设计的,吊销个人执业资格。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区县,市建委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三)对外地进津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在两年内停止其在津参与项目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禁止其继续在津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七、市容部门负责全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