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重责轻罚、以罚代管的,市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
对予以保留的项目,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区县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市国土房管局要核减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除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三)以小城镇建设、村民住宅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规划部门负责全市违反规划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负责全市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对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区县,市规划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各类规划审批手续。
(二)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行制止直至拆除,并将查处情况报市规划局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经市规划局复核认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教育用地、公共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等范围内,继续实施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且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