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结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对各区县未按处置标准整改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验收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查处、整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总结情况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有关部门复核情况,按照认定的目标、责任,对各区县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履行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要抽调人员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列出明细表,并于4月31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复核认定,并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整治,一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对典型案件要限期抓紧处理,对其他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出的处置标准,提出分阶段处理意见。对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意见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认定的查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四、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