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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国资发[2005]84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2)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者系列诉讼的;(4)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各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日之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并随时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2)处理措施和效果;(3)案件结果;(4)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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