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0号)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7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根据《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