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制度
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各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跨县、区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评估、检查、控制和监管工作。要适时组织并全面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的风险隐患监控管理系统,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监督排查工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较大或者由一般可能引发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原则上在1小时以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要在向市政府报告上述信息的同时,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并书面说明原因。要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重点基层单位建立信息直报点,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应急处置程序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必须按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