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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针对自身特点,采取特殊的教育管理措施。
  第九条 学校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出入登记。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受管制的器械等带进学校。
  学校周边应设立治安联系点。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排查。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确保学习、住宿区域通道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它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制作纪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异常的,要及时给予帮助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实行报批制度。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学校负责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部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并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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