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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缓减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的程序。各地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含50人),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一)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各地要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调查制度,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三)加强扩大与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各级政府要制订促进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制度,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及帮扶中心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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