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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元,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承诺30天内给予安置就业。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2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和鉴定的,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市本级和各市、区设立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3个月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自谋职业扶持金。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解决。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青年职业实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各地要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市外、省内就业工作,扩大省外劳务协作,优化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持手册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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