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我市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具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纳入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3.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再就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3)2006年1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4)2006年1月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市、区要按《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新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为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确定,一般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省财政对财力较弱地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有补助的,按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