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自行解决;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政府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保证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拨付到位。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本级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45元、初中每生每学年50元标准拨付,各区管学校由区财政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5元拨付,在此基础上,市、区财政增长的部分要优先考虑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三)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在省政府统一安排下,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省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根据市属各校及各区校舍状况,从教育费附加中分年度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配套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校舍维修问题,逐步达到校舍建设的标准化。
(四) 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各种津补贴,由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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