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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内部装修工程重新进行的消防设计,应当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第十四条 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第三章 施工防火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配备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并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易燃物品的废料立即处理。

  不得在建筑工程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易燃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堆放;

  (二)禁止在易燃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使用明火;

  (三)保证存放易燃气体钢瓶的场所通风。

  第十八条 焊接或者切割作业,应当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采用阻燃材料进行隔离。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用电防火管理制度。电线不得私拉乱接,并采取适当隔热保护措施;使用的输配电设备应设置在通风、干燥和常温场所。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对用电设备或者线路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

  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置、移动和增减,应当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和防火责任人同意;施工作业用火,应当采取适当防火安全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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