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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第六条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图中,应当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内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及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和消防设计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同时报送消防设计专篇;

  (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拟选用的防火材料、构件、消防产品、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资料。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和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图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之日起的下列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并签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一)一般工程十个工作日;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二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审核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应当按照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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