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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已经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有关的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安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整改。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召开大型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论证会议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消防设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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