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国家、自治区重点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由市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报请审批村镇规划,应当提交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意见、居民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他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为十至十五年,即将到期的村镇规划,应当提前一年及时修编。
第十八条 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不符合恢复生态要求的嘎查村,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确定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嘎查村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十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到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关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