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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嘎查村、集镇、建制镇(不含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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