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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市场和行业协会,规范有关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各类专业市场,组建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经营管理制度。通过专业市场和行业协会强化各行业管理,有效改善市场环境,化解安全和治安隐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商品供应质量。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专业市场,可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人才和社会资金,促进供销合作社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实现多领域发展。

  (四)加强市、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建设。市供销合作联社的行政经费从2007年起由财政核补改为财政核拨,市供销合作联社不得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各市、区供销合作联社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由各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统筹考虑。

  各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市、区供销合作联社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拔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改变目前个别市、区供销合作联社领导班子职数偏少,年龄偏大的状况,建立有责任感,懂业务,会管理,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集体。

  (五)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资产是集体所有资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承担着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要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好本级社有资产。按照《意见》的要求,各级供销合作联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在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随意侵占、平调和处置社有资产,截留其资产收益的做法,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有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只收办证工本费。在城镇建设中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房产、经营服务设施的,按照国办发明电[1997]17号和江府办[1995]95号文件有关规定,“谁占用谁补偿,不得无偿占用”。社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原划拨土地变更用途的,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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