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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江府[2006]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经济的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努力把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方向

  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握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振奋精神,努力拼搏,在改革发展中战胜困难,发展壮大自己,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一是尽快做好理顺基层供销社管理体制的相关工作,加快对基层供销社的改造;二是全力推进产权多元化的社有企业改革,提升社有企业的发展能力;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农民合作专业组织,提供科技、信息流通、资本等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四是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以龙头骨干企业作带动,构建连接城乡双向流通的连锁经营网络。

  三、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措施

  (一)实事求是地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减轻供销合作社负担。各级政府要按照“先改革发展,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和“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对供销合作社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的不良贷款,地方金融债权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双方应积极协商,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设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80万元,设立江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作我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企业发展的项目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市、区政府也要按此精神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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