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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各市、区要按照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快户籍改革的步伐,争取在3年内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同时,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就业的劳动者、本市劳动适龄人口统一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由江门市统一印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印制《手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统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制定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就业和失业动态。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4、建立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各地要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建立劳动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1、适当放宽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就业困难对象包括:(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止);(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同时,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2、调整岗位补贴条件。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民币,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解决。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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