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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做好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残联、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公共场所为重点,广泛宣传精神卫生健康知识,营造重视精神卫生、崇尚精神健康的社会氛围。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沙堤医院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开展精神健康知识教育和心理疏导,减轻或疏导精神病患者的思想压力,防止因病情和工作增压带来的不良后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心精神病患者,不断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康复需求,保障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就业的权利,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建立精神病患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制度

  (一)救治救助对象。

  1、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精神病患者。

  2、非市区户籍、被有关部门临时收送到市区专科医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二)救治救助项目。

  1、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支付为原则,但属于救治救助对象的可通过市、区两级建立的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准备金,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本级于2005年已实施市直贫困精神病患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各区也要参照此做法,在今年内将本区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病患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解决其医疗难问题。

  2、对未达就业年龄和已达就业年龄而没有就业、家庭贫困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因家庭确实无法负担的,可申请救助。符合医疗特别救助条件的,由属地民政部门纳入医疗特别救助基金范围给予救助,其他人员在属地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准备金中给予救助。

  3、对暴力倾向明显,曾杀人、伤人、放火、毁物等被公安部门强制收送专科医院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由患者所在的单位负责;没有单位的由患者家庭负责,患者家庭确实无法支付时,其住院费用在属地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准备金中予以解决。对非市区户籍、被有关部门临时收送到专科医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待病情稳定后,根据本人提供准确的流出地址、电话及亲属姓名,由收治地民政部门帮助其返回,住院费用由收治地民政部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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