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江门市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精神,为解决市区精神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力度,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精神病患者是五类残疾人中最困难、最痛苦的一个特殊群体,患者治疗周期长,病情反复。有的患者因家庭经济拮据,无法送医院医治,长期被关锁在家中,与社会隔绝;有的由于病情发作,家庭又管不住,流浪社会引发伤人、放火、破坏公物等事件,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困难,而且给社会造成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技术指导、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精神疾病筛查、建档立卡等任务,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患者。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治疗措施。财政部门要安排和落实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经费以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精神病救治康复机构的建设,为精神病患者提供良好的康复条件。
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机构、技术指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农)疗站,形成工作网络,为精神病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和送药服务,努力稳定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