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具体办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法制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违规审批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投诉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积极培育、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注重运用经济处罚、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科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完成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建设的调研工作,规范行政听证的程序,推动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市法制局牵头,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相关单位负责)。
(六)创新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行政审批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行政总汇牵头,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办负责)。
(七)创新行政审批监督形式。推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总汇、相关单位负责)。
(八)进一步扩大县级市(区)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则放的原则,切实体现行政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进一步扩大县级市(区)的管理权限,减少审批层次和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府办、各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负责)。
(九)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积极加强对各市(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市(区)的改革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促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牵头,市编办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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