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按照“普通住房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的目标,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结构和总量,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两限两竞”方式,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四、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发挥税收等政策的调控作用
认真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发[2006]22号)的规定办理。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省《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函[2006]87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按照国家的调控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范围和规模。对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七、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和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