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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四)拓展领军人才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相关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选送领军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修深造、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提升领军人才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

  (五)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针对领军人才的特点,在政治上爱护、在生活上关心、在工作上支持,使其作用得到极大发挥,努力营造尊重个性、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科研工作环境。

  (六)搭建领军人才培养与开发平台。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创造条件。

  (七)为领军人才个人发展创造条件。领军人才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市优秀专家等候选人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优先推荐。对领军人才参加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八)将领军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领军人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提供良好、个性化的服务。

  七、领军人才考核

  各级考核部门应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季度、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考核要突出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等主要依据。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季度、年度考核,并向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二)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并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三)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对全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并对其今后主持的项目给予更大的支持。对存在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八、领军人才开发与服务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抓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开发、培养与服务体系。

  (一)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大力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多层次的领军人才工作体系。

  (二)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和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内容,开展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开发工作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建立领军人才的激励机制。根据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实行向领军人才倾斜的分配制度,鼓励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

  (四)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学术休假制度。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创造条件。

  (五)建立领军人才联系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指派专人,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发展需求,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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