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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2007年立法项目计划》 已经2007年4月2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关于2007年立法项目计划的安排
  ㈠指导思想。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关键一年。2007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为构建和谐天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提供法制保障。
  ㈡基本原则。
  ⒈坚持突出重点、条件成熟、统筹兼顾的原则。今年立法工作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要求,重点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社会管理等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实际工作急需、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方面来安排立法项目。
  ⒉提高立法质量,注重实效,合理安排数量。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实施条件和工作基础;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把握立法的条件和时机,确保立法质量,同时注重研究立法的实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
  ⒊立、改、废工作并举。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的同时,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定新法与修订、废止旧法相结合,对于一些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规章及相关内容,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㈢项目安排。
  依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7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即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地方性法规4件,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争取提请审议项目12件、调研项目11件;制定政府规章28件、调研项目19件。主要安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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