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6〕3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范开山采石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动态化矿山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山采石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动态化矿山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矿山,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矿山监理(以下简称矿山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对开山采石矿山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监理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