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装备冷暖空调;
(四)车身颜色统一规范。
四、更新程序
车辆更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持原车《道路运输证》、《经营权有偿限期使用证》及车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查验有效性。
(二)持车辆报废或转让证明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购置新车手续:
1、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凭公安车管部门报废汽车注销凭证和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的回收证明及原营运手续,于报废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2、出租汽车使用期未满八年,自愿退出营运提前更新的或经审验、检测达不到营运要求的,凭国家认定的汽车交易证明、过户证明和原车营运手续,自转让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3、被劫被盗的出租汽车,三个月后没有侦破结案的,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公安车管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锁定证明以及原车营运手续申请更新。
4、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凭原车营运手续和公安车管部门《汽车报废凭证》、国家指定的物资回收单位出据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事故结案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自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更新之日起,车主应在一个月内依次办理以下手续:
1、购置符合要求的车辆;
2、配备营运标志;
3、办理车购税;
4、上出租专用牌照;
5、办理工商、税务、保险、养路费等登记事项;
6、安装计价器及其他营运设施;
7、办理新车营运手续。
五、其他事宜
申请提前更新的经营者,其经营权仍从上次更新时算起,可延续使用满八年;经营权使用满八年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重新获得经营权。
经营车主原则上在原挂靠单位更新,也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得无理阻拦。
六、经营者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七、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严禁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