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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出租客运汽车更新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出租客运汽车更新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6〕17号)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市区出租客运汽车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市区出租客运汽车更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出租客运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一步优化出租车车型结构,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我市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基本原则是:以旧换新、总量控制。现正运营的车辆按照车辆使用年限逐步更新;注册登记满八年的,强制淘汰;未到使用年限的自愿更新。
  二、更新范围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其营运证手续合法有效的,其车辆可以申请更新:
  1、达到八年报废年限并已办理报废手续的;
  2、使用期虽未满八年,但经审验、检测达不到营运要求的;
  3、使用期未满8年,自愿提前更新的;
  4、因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无修复价值,已达报废标准的;
  5、使用期未满八年,因被盗、被劫等造成丢失,并在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失停运,经有关部门认定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运手续自行作废,其车辆不予更新:
  1、自车辆被盗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失,以及车辆被盗后四个月内未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的;
  2、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拒不更新继续营运的;
  3、无故在一年中偷漏税费三个月以上的;
  4、无故在一年中连续报停三个月以上,累计报停四个月以上的;
  5、道路运输营运证无故超过年审期限三个月以上不年审的;
  6、经营者转让经营权未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车型更新要求
  更新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厢车身、电喷发动机、符合环保要求的轿车;
  (二)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车辆选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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