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邢政〔2006〕13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危房改造管理,依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的暂行办法》和《邢台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居住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翻建改造。
  二、凡实施危房改造的项目,单位应写出申请,改造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连同危房鉴定报告一并报市房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危房翻建改造,坚持市场化运作。凡实施危房翻建改造的,由单位负责组织。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按照房改政策进行产权确认。所改造的地块一律由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出让,该地块上需拆迁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评估补偿。
  四、凡在危房改造地块上居住的居民,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属于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者,可申请低保家庭住房保障补贴。
  五、批准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楼房单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要占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市房管、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危房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