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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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