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6]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