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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6]68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所在资产营运机构(集团)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企业改制方案不明确、职工安置费用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改制。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条件和标准,仍按江府[2004]5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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