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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江府办[2006]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华侨、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的优良传统。他们捐资赠物办学,支持学校建设,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调整,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下称侨捐学校)出现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闲置的情况。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闲置侨捐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维护好侨捐项目,发挥侨捐学校的社会效益,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亦可根据实际由县委托镇级政府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教育、文化、卫生公益事业,并负责闲置侨捐学校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出售、拍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已造成资产流失、减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流失、减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确需出售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并征得捐赠人同意,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需出租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报镇级政府审批,并报县级政府备案。出售和出租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教育事业或其它公益事业。

  四、因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闲置侨捐学校的,须事先知会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征用、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按出售、出租侨捐学校校产的规定处理。

  五、对闲置的侨捐学校的确认,按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有关确认范围的规定,由原受赠单位进行项目确认。

  六、各市、区政府以及闲置侨捐学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规定,建立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审核备案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公示制度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维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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