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6]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